舆论的胜利!希腊政府修法:非自愿性行为属强奸


希腊议会6月6日修改强奸法例,规定未获当事人同意的性行为均属强奸,最高可判囚10年。人权组织称是”历史性胜利“,期望各地民众继续推动以受害者意愿为基础的强奸法例。

希腊早前拟修订刑事法例,将强奸定义聚焦于犯罪者是否有对受害人构成危及生命的武力威胁,惹舆论批评此举等同假设如当事人无反抗即同意,无视专家指出在性侵案件中受害人往往因受惊而不由自主地就犯的事实,同时令涉及非武力威胁的个案不受保障,恐致部分强奸案被视为较轻微罪行处理,违反保障女性免于暴力的《伊斯坦布尔公约》。多个女权组织于表决前一天在希腊议会外集会,抗议修法。


面对舆论压力日增,希腊政府终于在6日妥协,收回有关修订,改为将强奸定义为未获当事人同意的性行为,违者最高囚10年,令希腊成为欧洲第9个国家采用以当事人意愿为基础的强奸法例。

国际特赦组织发言人盖塔诺形容这番转折为”历史性胜利“,为其它地区推动以意愿为本的强奸法例者带来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