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腊购房价差十几万 闹上法院案件已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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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周某夫妇在厦门某出入境服务公司的安排下去了一趟希腊。但行程中的一个意外发现,却让他们回来后与该出入境服务公司对簿公堂。该案件5月22日在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开庭。

原告:考察发现价差十几万元

2018年11月,周某与出入境服务公司签订了《委托办理希腊考察协议》。协议约定,出入境服务公司为周某夫妇安排希腊考察行程,定金1万元。若周某未成功认购房产,扣除签证费及第三方费用,多还少补。当月,周某又与该出入境服务公司签订了《希腊居留许可中介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出入境服务公司向周某提供希腊房产信息,为其办理希腊居留许可申请提供中介服务,中介服务费为3.75万元。之后,周某按照约定向该出入境服务公司支付了考察定金1万元及中介服务费3.75万元。


今年1月,周某夫妇在出入境服务公司的安排下前往希腊考察房产。在出入境服务公司及当地房产公司的陪同下,周某夫妇看了几处房产。同时,他们也通过网上、当地房产公司了解了当地的房产价格。周某夫妇意外获悉,当地的房产价格低于出入境服务公司所报价格,他们看中的其中一套差价达十几万元。这让周某夫妇感觉上当了。

回国之后,周某以出入境服务公司未向他们如实报告、提供虚假房产价格信息为由要求公司退款。因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周某将该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退还定金、中介服务费4.75万元,夫妇俩在希腊的花销损失约1.6万元。

被告:存在价差不是虚报房价

法庭上,出入境服务公司一方称,公司不存在故意提供虚假房产价格的行为,周某也并未举证证明其提供的房产信息存在价格虚假的事实。该公司还提出,即使周某确有证据证明公司提供的房产信息与其自行了解的价格存在差异,也不等同于周某所谓的“虚假房价”。他们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商品价格信息在不同时间点、不同信息渠道、不同交易方式下都可能存在价差,也存在低价吸引客源的可能。据介绍,公司所提供的房产信息来自希腊合作方,价格可能包含了合作方提供的各种服务。

此外,该公司强调,公司是移民中介服务公司,并非房产卖方或者房产中介,是否采纳公司提供的房产价格信息由周某自行决定。为了让原告顺利购房,创造移民条件,公司向周某提供房产信息。在订立合同时,双方就明确,购买哪套房产、以什么价格购买、向谁购买等,均由周某与卖方成交,公司不介入其中。公司无保证周某以最低价格购买希腊房产的义务。

至于周某的约1.6万元损失,公司提交了证据证明该费用为周某夫妇的机票费、住宿费等。公司认为这部分费用属于收集购房信息的支出,并非损失,应由周某自行承担。

不仅如此,公司还提出,公司为周某提供了大量的服务,耗费了许多人力、物力,已经尽了合同义务。公司服务包含购房居留项目的咨询、协助办理签证、提供10余套房屋信息、考察行程制定、派人陪同等。公司认为,他们支出了各项费用,而周某无正当理由终止合同,公司蒙受了损失,有权要求赔偿。

目前,该案仍在审理中。(海西晨报记者陈佩珊通讯员思法)